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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11-17
#### 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广东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5〕11号),结合我省融资担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为市场主体“增信、分险、赋能”的专项资金。包括新增资本金、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资金三项。其中,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事后奖补、年度申报、额度控制的原则实施。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奖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注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执行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组织项目入库,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分配明细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省融资再担保公司)负责制定增资及分配计划,并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负责复核其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按要求申报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资金,做好绩效自评等。 ##### 第三章 支持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 资本金支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标准为2025年至2027年每年15亿元、合计45亿元。支持方式为年度申请制,省财政向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注入资本金后,由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 第八条 降费奖补(含担保费补贴和再担保费补贴)和代偿补偿资金共15亿元,支持对象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5年度至2027年度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标准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银行贷款类(含符合条件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融资担保业务,担保对象为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三农”市场主体。 (一)担保费补贴的支持范围是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及其与其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含)的业务,业务发生地为江门、惠州、肇庆市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等15个地市。省财政按不高于业务发生额0.4%(含)的标准予以奖补。 (二)再担保费补贴的支持范围是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开展的再担保业务。省财政按不高于业务发生额0.2%(含)的标准予以奖补。 (三)代偿补偿的支持范围是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及上述15个地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标准分别是: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标准开展的再担保业务,省财政按不高于实际代偿损失的50%(含)给予省融资再担保公司补偿;未经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分险且机构年度代偿率不高于4%(含)的直保业务,省财政按不高于实际代偿损失的20%(含)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 #####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资本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提出增资申请,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向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拨付资本金。 (二)降费奖补申报、审核及拨付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按要求申请上年度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经属地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初核、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复核后提交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核后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降费奖补资金。提前解保的退补资金,结转纳入后续年度降费奖补资金使用。 (三)代偿补偿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追偿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按要求申请上年度已发生代偿项目的补偿资金,申报材料经属地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初核后送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复核汇总,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根据汇总情况并结合新增业务规模、实际分险比例、担保代偿率等统一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报资金需求,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核后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实际代偿情况支出资金,剩余资金和追偿资金结转纳入后续年度代偿补偿资金使用。 ##### 第五章 监督、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组织相关地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自评,对各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核查,形成年度总体评价报告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完毕后,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检查、审计、评审、验收考评等工作,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与银行风险管控的合作,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业务质量,切实发挥服务功能作用。 第十四条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强损失追偿工作,建立损失台账管理和专人追偿制度,及时行使追偿权利,确保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合法权益。要应追尽追,防止出现“补偿兜底”、重投放轻追偿的情况,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省融资再担保公司要强化资料审核责任。对虚构担保业务、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范围不包括深圳市的融资担保机构,深圳可参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